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7条修改意见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郭普金介绍,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保代表小组的意见等方式,收到各类意见约二百条,最终归纳为7方面:
1.不应强制商品房配建保障房
条例草案中规定,“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应当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中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2.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要明确“谁来管”
条例草案中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城建环保委认为,应当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义务。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增加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支持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3.单位自建房配租配售不宜“搞特殊”
条例草案中规定,“鼓励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优先配售给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
城建环保委认为,企业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虽然可优先分配给符合本条例规定准入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但配租配售对象、审核分配程序、后期管理等,也应当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保障性住房一样,不宜再单独规定。
4.配售型保障房应有产权证
条例草案规定,“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证明。”
城建环保委认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本质上是由政府出地、购房家庭承担房屋建设成本,满足购房家庭自住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购买家庭通过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购买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和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建议修改为:“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买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明。”
5.基本住房封闭管理要明确职责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赞同的基本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管理制度,城建环保委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特别是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在基本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环节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6.加大骗租骗购惩处力度
对于提供虚假申请信息、骗租骗购的,不符合保障条件后拒不退出的,以及违反基本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管理制度等行为,城建环保委建议,应当在国家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7.非京籍申请应依据户籍制度改革
条例草案规定,“按照居住证制度,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建环保委认为,由于居住证制度国家和本市均未正式出台,制度内涵尚不明确,法规不宜直接援引。建议修改为:“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基本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