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污单位可选第三方机构治污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政府部门将探索调整财政支出方式,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

《意见》明确提出,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本市将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健全第三方治理监督机制,强化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鼓励第三方治理机构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根据《意见》,本市将探索调整财政支出方式,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由政府负责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实行政府采购。加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第三方治理机构取得的污染减排量,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单位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和收益主体。

结合当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际,本市将选择重点领域、重要产业园区和典型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积极推进京津冀地区第三方治理联合试点工作。

北京青年报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