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等31地试点购健康险支出可享个税税前扣除
从明年1月1日起,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记者上午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明确在全国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根据《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通知》要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要符合多项条件,例如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等。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
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