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登处将免费办中西颁证仪式
怀孕期间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需受理
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规范相比2005年的老版规范增加了百余条内容,比如新规范69条明确,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该负责人表示,老的规范里没有这条,所以处理起来,有的地方给办理,有的地方就不给办理。
此外,新的规范中明确,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之前的规定没有该内容。同时,今后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时自拟的离婚协议可以加盖公章,之前的离婚协议官方并不盖章,只要双方同意签字即可。该负责人表示,实际过程中,有些离婚协议只有双方签字,之后某一方在办理其他事宜时经常被提出要有公章的要求,此举将给市民带来更多方便。
10项新举措
集体户口可不出具户口首页复印件。考虑到集体户口的特殊性,为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集体户口当事人只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可不提交首页复印件。这一政策看似过于具体,但对当事人登记影响很大,每年惠及数万人。
完善了补办结婚登记程序,完善了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内容,第一部《婚姻法》实施前按照风俗习惯结婚的,不予补办结婚登记,按规定办理公证。
明确了文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婚姻登记程序,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规避了法律风险。
完善了离婚协议审查制度,明确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标准,为登记员审查提供了依据;同时为离婚协议书加盖印章,方便当事人离婚后使用。
简化了原为内地居民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上人员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只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不再出具居住国或港澳台地区证明。
简化了在外省市和驻外国使(领)馆登记的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手续。考虑到当事人已在北京或回国,回到外省市或驻外国使(领)馆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十分不便,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婚姻登记机关以原证作为依据,为当事人补发新证。
简化了转业、退伍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转业、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持军人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现已取得户口簿、身份证的,只要姓名、出生日期一致,离婚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不再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件变更证明。
细化了因信息不一致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方式。按照信息变更、书写错误、弄虚作假等不同情形,区分取得身份证前后两个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确保原登记事实清楚、举证制度公正合理,尽量减轻当事人负担。
按照不同查询的主体,规范了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所提交的不同材料,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掌握。
对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文件中的术语、概念进行了解读,例如法定婚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等,对分散在各个文件中的涉外婚姻登记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汇总,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完整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