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重庆持枪劫案中死者廖德应的妻子,独自背着不到8个月的孩子准备旁听,因孩子太小,未能进入法庭。[CFP] |
■ 控辩焦点
1、被击毙周克华和同居人是否同一人
检方出示多项证人证言,其中包括DNA鉴定结果以及从张贵英租住房内提取的周克华指纹等证据,以证明周克华就是“8·10”案的作案人,且张贵英和周克华有关,并为他提供了居住等条件,因此她构成窝藏罪。但是,为张贵英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姚飞提出,证据并不能证明持枪抢劫杀人的周克华和与张贵英同居的是同一人。“你辨认周克华的尸体了吗?”“没有,我只是辨认了照片。”张贵英回答。姚飞就此说,凭照片本来就辨认不清,更何况现在有强大的PS技术,因此凭照片不能断定被击毙的周克华和张贵英的同居男友是同一人。
姚飞还提出,“8·10”案后,张贵英还和同居男友在电影院看了电影。如果真的是周克华,他怎么可能在明知全城通缉的情况下,还大摇大摆进电影院看电影?所以,周克华和张贵英的同居人不是同一人。对此,公诉人说,这更能说明周克华是个亡命之徒,是个悍匪,自恃有枪而有恃无恐,说明张贵英包庇的是个重要案犯。
2、是否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方认为,张贵英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提供了大量证据。辩护人姚飞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检方出示了两人第一天到重庆的证人证言等,还原了两人来挣钱的事实。但张贵英否认与周克华到重庆是为了挣钱,“我当时答应到重庆是为了玩和治病,觉得也耽误不了什么事,就来了。”但她也承认,她于6月底已经知道周克华的身份,因为周克华拿出身份证晃了一下给她看,但张贵英觉得不太像,觉得是“开玩笑”。
对于检方指控的将6万元存入银行卡,张贵英辩解说,收钱时并不知道6万元是赃款,她是在看了新闻后才知道这6万元是周克华抢劫来的。在重庆期间,两人并不居住在一起,“我们没有一点感情基础,周克华说各自都是自由的。”因此,她不知道周克华的行踪。但是检方提供的短信证据显示,周克华给她6万元之前,事先告诉她“发工资”。张贵英承认,曾经以刘东身份出现的周克华,后来两人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3、是否在案发后向周克华通风报信
另外,在周克华持枪劫杀人案发生后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诉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他试图用来掩盖他右唇上白痣的口红。对此,张贵英在庭上说,8月13日上午,她还在睡觉时,接到周克华的电话,约她在沙坪坝公园见面,要她带上一支口红。见面后,手拿一份报纸的周克华给了她一部新手机,让她用新手机和他联系,不能用这个电话联系别人。“我带去的口红,他只是在手上擦了一下,就还给我了。”张贵英说自己发给周克华的警方侦查和追捕内容是公开发布的,并不是秘密,所以不认为是帮助周克华逃匿。“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哪里,怎么提供他逃跑的条件?”
但是,检方当庭出示的两人大量短信往来内容,证明其时的周克华,尤其是在作案次日的11日,并不是很了解网上所说的警方当时的侦查和追捕情形。
对于这些两人往来的短信,辩护人姚飞提出,这就像两个朋友间在讨论一个新闻事件一样。
鉴于控辩双方对于证据分歧较大,法庭表示,证据是否采信再作合议。
4、身患癫痫病审讯时精神是否正常
据了解,张贵英患有癫痫,其辩护律师辩称其在接受审讯时可能癫痫病发,警方应该在审讯前问她是否发病。同时,张贵英被抓后难免出现激动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张贵英在接受审讯时做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在庭审中,张贵英称,她平时都需要服用药物,才能维持正常的精神状态,但8月14日被抓当天并未服药,而且警察告诉她说已经通知她父母。因担心以后无法跟父母相处导致家庭破裂,她在审讯时头脑极其混乱,在接受审讯时做的笔录可能与事实有差别。
检方没有提供8月14日的审讯录像,但当庭播放的8月17日的审讯录像显示,张贵英精神状态正常。同时,检方提供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显示,在6月10日-8月14日期间,张贵英的行为不受精神病支配,张贵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律师问张贵英是否受过刑讯逼供,张贵英回答说:“警察首次做笔录的时候,警察说明了自己的身份和审讯目的,让我如实交代,没有打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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