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早高峰乘地铁被挤伤残 地铁赔26万

 
Comment(s)打印 E-mail 北京日报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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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北京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安检大厅外排队等候进站的人群。[光明网]

年近六旬的刘先生早高峰乘地铁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近日,昌平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刘先生26万余元。

2014年1月15日7时许,刘先生乘地铁5号线从天通苑北站上车,站在车门上车口附近,但在车门打开瞬间,因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刘先生挤撞到对面车门,致其摔倒并昏迷。据悉,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刘先生由地铁站管理人员抬出,被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医院诊断为颈髓震荡损伤、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经鉴定属于四级伤残。

刘先生认为其在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与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有关,遂将地铁运营公司及地铁一分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0余万元。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地铁乘车中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事故发生时人流量峰值较高,刘先生受伤虽非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由于地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责任承担比例为20%。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记者 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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