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酝酿27年终获通过 明确不得强行收治
China adopts mental health law, protecting rights

 
Comment(s)打印 E-mail 国际在线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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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27年之久的精神卫生法在经过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之后,于26日上午终获通过。这部法律针对中国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促进公众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充分肯定了该法的现实意义,他说:“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障患者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此前的一份调查显示,约有1亿中国人患有各类精神疾病,而其中有超过约1600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庞大的数字使得精神卫生在中国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然而,严峻的现实却并未能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存在偏差,甚至误读,亟需补课。

始建于1986年的北京回龙观医院是亚洲最大的精神专科医院,王绍礼副院长强调,精神疾病范畴广泛,预防意义尤其重大。他说:“我们现在指的精神障碍,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这包括精神分裂症,行为不受控制,还有一些我们经常遇到的现象,比如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甚至更严重的比如失眠,还有一些对烟草、酒的依赖。如果对这样一些人群不加以及早识别和关注,他们很可能发展为(严重的精神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就比治疗显得更重要了。”

事实上,刚刚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不仅关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对于公众心理健康的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这部法律专设一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并规定,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不难看出,对公众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在法律层面上成为了政府责任。

此外,这部法律对于社会上广泛关注的“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焦点问题也进行了回应。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法律同时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认为,这部法律将有助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他说:“因为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像普通人一样,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于他的诊断、治疗以及是否住院,实际上都是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来决定的,也就是说自愿住院、自愿治疗是他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我们当前住院最主要的形式。如果是非自愿住院,一定要有特殊的条件、严格的程序,才能采取非自愿住院形式进行住院。”

据了解,这部法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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