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 全文 答问
Chinese police to be more transparent

 
Comment(s)打印 E-mail 新华网  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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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使《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依法公开、阳光执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同时,执法公开的力度和步伐也要与法制建设进程、执法环境等相适应。为确保各项执法公开措施能有效实行,《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思路,既与时俱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充分考虑公安工作规律、特点,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如,《规定》第16条扩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的公开范围。为使规定更加务实可行,要求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设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多种查询方式。一方面,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获取执法信息,减少了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公开效率。又如,考虑到目前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性,《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没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

问: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不同事项的公开时限有不同要求,是如何考虑的?

答: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问:规定出台后,公安机关在执法公开方面有什么后续措施?

答:《规定》系统总结了基层实践经验,构建了执法公开体系框架,对于促进这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它的出台,标志着执法公开工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执法公开是一项长线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规定》颁布后,一方面要抓紧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将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将规定的一般要求与各地实际相结合,为基层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落实各项制度要求。另一方面,继续做好探索实践。《规定》对一些体现执法公开发展方向的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在案件公开办理、网上公开办事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积累实践经验,逐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执法公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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