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司法公开
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扩大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警务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广泛公开。
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司法公开从各部门分散发布,转变为统一的信息服务窗口集中发布。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信息。
强化公开的效果和保障。加强裁判和检察、公安业务文书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过程,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加强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了司法公开的有序推进和良好效果。
(四)加强司法民主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同样需要发扬民主,确保公正司法。中国积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依法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广泛选任,采用在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除在合议庭中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各级法院还围绕陪审职责开展以审判程序、职业技能、法治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图表:2006-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图片:新华社】 |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通过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情形进行监督与评议。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原拟定意见的有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占54.93%。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国将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为改革重点,并推出加强法律监督一系列举措。
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当事人投诉、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途径,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索并依法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强化对审查逮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环节的监督。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如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近年来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的个别恶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促进依法文明监管。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开展保外就医、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应当将建议书或者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措施进行监督,依法惩治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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