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血案4名被告获死刑
Mekong River murderers sentenced to death

 
Comment(s)打印 E-mail 新华网  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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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糯康(前)等6名被告人被押入法庭。当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制造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的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新华社 王申 摄]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十三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八万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十五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冉某某等人获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实施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国家安全及该流域的航运秩序。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并运输毒品、杀害中国公民、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和劫持船只罪。糯康首先提意并与桑康·乍萨、依莱共同预谋策划,桑康具体指挥劫船,依莱布置眼线、选择停船杀人地点,并直接与泰国不法军人联络商议,三被告人均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劫船后近距离射杀被害人,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造成我国公民十三人殒命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从严惩处。

  本案发生后,我国与泰国、缅甸、老挝警方联合进行侦破工作,有关各国积极提供协助,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付出了艰苦努力,使本案的办理成为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根据我国与泰国、老挝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同时,为保护证人安全,法庭对证人依法采取了以不公开方式核实证人身份、隐去姓名、专门设立证人室、模糊影像等多种保护措施。

  法庭还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告知其有权聘请辩护人,并为六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交换证据、参与庭审并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庭以现场翻译和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部分亲友,老挝、泰国等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6日下午案件宣判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相关人员和参与案件办理的律师出席了媒体见面会,关于民事赔偿的金额和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成为在场媒体最关心的话题。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杨晓萍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提出了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计算标准以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了判决。虽然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我们已经尽最大努力使他们的权利主张得到满足”。

  在此前的庭审中,糯康曾当庭表示愿意拿出个人财产3000万泰铢(600余万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杨晓萍说,开庭结束后糯康通过和其家属联系,将个人财产600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但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一是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是被害人亲属能否达成谅解——600万元人民币显然不足以赔偿他们2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糯康虽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周岸东介绍,对糯康等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怎样执行的问题。“由于被告不是中国人,判决后的执行可以请其所在国家进行司法协助来处理这个问题。”

  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聂涛介绍,现有证据表明翁蔑也是参与“10·5”案件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此前此人由缅甸暂时移交中国以获取相关证据、支持案件审判工作。我国相关部门包括警方在内将进一步加强与缅方的协作,争取按照中国法律或其所在国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对于作为中间人与泰国不法军人策划“10·5”案件的战拉·宋蓬潘,中国警方已经报请批捕,其他相关国家也正抓捕此人。此外,对于涉案的泰国不法军人,泰国警方和泰国检察机关正在加紧工作,中国警方也将进一步加强警务合作和国际司法合作,为泰国警方提供泰国不法军人参与犯罪的相关证据。

  周岸东表示,中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应对方请求可以安排本国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泰方有请求,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中方证人也可能出现在泰国法庭上。

  糯康的辩护律师林丽则表示,和糯康会见时他详细地向自己了解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如一审、二审、上诉等。林丽认为:“当庭表示要上诉,这是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通常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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