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变性人W争取婚姻权的案件在香港终审法院胜诉。香港终审法院13日推翻原讼庭的裁决,判她上诉获胜。
W原为男性,在接受变性手术后,打算与另一男子结婚,但遭婚姻登记处拒绝,理由是出生证明仍为男性,根据婚姻条例,婚姻两方必须为一男一女,而性别是取决于出生时的性别。W入禀指婚姻条例违宪,高等法院在2010年裁定变性人W争取婚姻权败诉,其后她申请上诉,同样被上诉庭驳回。在两度败诉后,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5名法官以4比1裁定变性人W上诉获胜。法院同时指出,是否应为变性人结婚立法,应该由立法机关决定,有关裁决将暂缓执行12个月。除变性人W外,法院暂时不会处理其他同类型案件。
香港医管局接受媒体查询时表示,2008年至今,香港共有16人接受变性手术及相关辅导服务。
律师:不应批准变性人婚姻
香港首宗变性人争取结婚权案件,4月16日在终审法院审结,法院未当庭宣判。
港府的代表律师Monica Carss Frisk认为变性人W小姐不能结婚,重点在于W天生是男性,虽然目前已变性,但不能改变W的天生性别。基于现行的婚姻法例,列明婚姻是一名天生男性及一名天生女性的结合。W的结婚申请,等于申请同性婚姻,因此不为法例容许。大众所认知的婚姻,包含传宗接代目的。从生理角度分析,男女性别的划分定义,应该用天生的性别来界定。W小姐非但不能生育,更是天生男性,虽然W小姐多次强调并非争取同性婚姻权,但从目前法例的男女定义,和婚姻观念角度出发,W小姐是在追求同性婚姻。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提出质问,指W小姐获医学上诊断,有需要接受变性手术并成为女性。而W小姐的身份证明文件亦显示为女性,在日常法律上也以女性身份获得保护。法庭为何在婚姻法例上,要将W小姐剔除,不能视W小姐为女性。
港府律师表示,即使社会各方面视W小姐为女性,但婚姻需特别处理,尤其传宗接代是婚姻重要元素,W小姐天生无法以女性身体生育,便不可视W小姐为女性。目前法庭不应就此开出案例批准变性人婚姻,因为会对其他和婚姻有关的法例造成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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