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赵志红 |
1四次审讯
证实案件存疑
第一次审讯
清晰交代作案细节
汤计在内参中以来自公安部门的4次审讯赵志红时的笔录为证据,证实案件是存疑的。
“第一份笔录是在他落网后第四天,即2005年10月27日19点30分至24点50分,在天泽大厦8611房间,呼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刑警卢海忠、丁利明对其进行了讯问。
本次5个多小时的审讯中,赵志红主动交代了长达34页笔录之多的17起案件,其中第29页笔录所供述的第16起案件,就是呼市厕所命案,即‘4· 09’命案。
‘4·09’命案现场远离马路,颇为幽深,置身一片颇具规模的平房家属区;而早春的呼市,晚八点多钟,天色已近漆黑,那个公厕内还没有一丝灯光。
即便如此,赵志红对一些细节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2第二次审讯
回忆作案时间
“两天后的10月29日,在同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的张健、杲凤存在20点08分至21点34分,再次提审赵志红。
这次他回忆作案时间是‘1996年夏天大约五六月份’,并进一步确认公厕是‘南北走向、女厕在南’,通过扼颈碰触被害人头发判断她‘留着短发’,并表示作案后‘怕露馅,就根本没敢打听’。
就在本次审讯后的第二天,即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给警方带路,他左转右绕,四处参照,结果确出乎意料。
十年前的那个公厕已被推倒,原址上现在早就盖起了楼群,赵志红竟然在该楼群的一个拐角处,准确指认出了‘4·09’命案案发现场的具体范围。”
3第三次审讯
供述作案后回家路线
“2005年11月11日,10点整至11点30分,在警犬基地,呼市刑警总队的杨山旺、呼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韩峰第三次提审赵志红。
对于‘4·09’命案,他补充供述了在黑暗中用手感觉被害人‘穿着秋裤’,而自己当天是骑车顺着‘二中—五四商场—烟厂路口—钢铁材料厂出租房’的路线回的家。”
4第四次审讯
继续供述作案细节
“作案细节最为详尽的一份笔录,出现在2005年12月26日。当日11时30分至14时39分,在呼市第一看守所,赵志红供述如下:
1996年4月,具体哪天忘了。路过烟厂,急着小便,找到那个公厕。听到女厕有高跟鞋往出走的声音,判断是年轻女子,于是径直冲进女厕。
两人刚好照面,我扑上去让她身贴着墙,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
……她皮肤细腻,很年轻。我身高1米63,她比我矮,1米55到1米60的样子,体重八九十斤。”
无赵志红被拉到法场枪下留人的事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打黑支队负责人杲凤存说,赵志红是他审的,‘4·09’案的现场复查了3次,呼格吉勒图没有作案时间,前后差了将近一个小时……”
“我的这份内参,当时中央有关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都进行了批示,原本应该择日宣判的赵志红案件,被最高法叫停了,就再也没有开过庭,一直到今天,赵志红还活着。”汤计说,“根本没有赵志红被拉到法场上枪下留人的事情。”对于记者提出的有媒体的相关说法,汤计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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