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稀土利用与环境协调发展
近年来,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中国不断加强、完善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相关行业的管理。在稀土领域,国家更是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稀土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稀土行业的发展。
加强对稀土行业的环境管理和相应的法规建设,是促进稀土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十余部环境保护类法律,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限期治理等制度。国家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要求实现矿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修复矿山生态环境。从“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开始,国家将节能减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又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纳入约束性指标。为进一步加强稀土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稀土生产企业氨氮、化学需氧量、磷、氟、钍、重金属及二氧化硫、氯气、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目前,中国正在研究建立稀土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稀土开发利用中保护好环境的关键。近年来,国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稀土项目必须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通过环评不得实施。执行“三同时”制度,稀土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同时投入使用。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企业应事先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根据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数量和方式等实现达标排放,禁止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排放。执行强制淘汰制度,禁止采用离子型稀土矿堆浸、池浸选矿工艺,禁止开发独居石单一矿种,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工艺,从源头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近年来,国家更加严格地执行稀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稀土开采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经济责任,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开展稀土行业的环境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政府明确要求,现有稀土企业必须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并达标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否则依法停产,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取缔。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全部稀土矿山、冶炼分离、金属生产企业开展了环保核查工作,严肃查处稀土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已先后公布了两批共56家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促使稀土行业、企业投入40多亿元人民币进行环保整治和技术升级,稀土行业的环保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依法处罚。各级政府对于历史上形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尾矿和废渣污染等问题,将投入资金进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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